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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数额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3-19 20:31:34来源:柯桥借款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jkhtls)

        一、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数额怎么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案件中挥霍诈骗财物的、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行为时、导致诈骗人员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我国的办案单位应按照情况特别严重进行处罚,公民再遇到诈骗行为时,应及时的报案办理。公安机关按照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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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借款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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