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家庭纠纷 子女血亲 分居关系 离婚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兄弟推诿拒赡养,联动调解止纷争
      •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丈夫家是个体经营户,婚后我一直在帮他们,离婚时我能分割这几年一起经营的收益吗?
      • 离婚时,我们一起开的服装店怎么分割?
      • 男方支付宝和微信里的余额,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他把钱转走了,能不能查到?
      • 婚后我父母全款买了一辆车,登记在我名下,离婚时这辆车怎么分割?
      • 对方婚后有一辆车,登记在他朋友名下,离婚时这辆车怎么分割?太仓律师
      • 婚前男方给我买了一辆车,婚后我们共同使用,离婚时这辆车怎么分割?烟台刑事律师
      • 婚后男方成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离婚时该公司怎么分割?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财产纠纷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8 11:18:36来源: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hyjtjfls)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hyjtjfls/index.php?id=43674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hyjtjfls/index.php?id=43674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双方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怎么分?太仓律师
      •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婚姻家庭纠纷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