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保险理赔 医疗纠纷 工伤赔偿 工伤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轻微的工伤评不上鉴定级别怎么办?着急!
      • 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 双方购买的商业性人身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请问一下公司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 如果在工地死亡能报警吗?
      • 请问规定的医疗期最长的期限是多久?
      • 请问索要医疗事故保险费要准备哪些材料
      • 请问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有哪些 ?
      • 请问医院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
      • 请问医疗事故有争议怎么办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讲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有哪些特征?

        发布时间:2023-09-26 10:24:21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gspcls)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讲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有哪些特征?

        一、医疗事故有哪些特征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主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

        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

        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

        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二、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是情况有哪些

        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时,也因此给患者人身造成了损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gspcls/index.php?id=24395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gspcls/index.php?id=24395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柳州知名刑事律师讲解医疗事故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太仓律师讲解医疗事故具有哪些特征?: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