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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7 12:02:11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gspcls)
网友:为挽救职工生命可通过非诉讼维权
律师:司法诉讼是社会寻求公正的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我们之所以将诉讼和判决称之为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除去说明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之外,应该还有另一层意思,当人们发生一起纠纷之后,也许我们首先不应该想到的是诉讼,否则何来最后一道防线之说。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似乎忘了除去诉讼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于是乎,稍有纠纷便诉之公堂,人人都以为舍此之举别无他法,此言差矣。但愿今天所刊文章能够给我们以启迪和借鉴。——编辑手记本案提要
农村进城女工李妙山在企业打工时接触大量有害化学物质,两年后,她身体不适并被职业病检测机构认定为“苯”中毒。为治病,李妙山花去数万元,四处借债,一贫如洗,但企业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李妙山所在企业表示不予赔偿,言之凿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律师面对奄奄一息的生命,深知如果采取诉讼,面对复杂的司法程序,李妙山的疾病将无钱医治,甚至失去生命。于是他放弃通常维权所采取的诉讼方式,以律师身份与企业谈判,依照法律陈明道理。
通过一天谈判,企业领导接受律师意见,7天之内支付医药费和赔偿金18万元。这起无诉讼程序却获得审判效果的案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另一可行途径。案由焦点交锋结果。
2004年4月,我进入东莞乌沙第六工业区汇景塑胶制品厂,从事印染、丝印工作,工序是将各种文字、图标通过化学方法印染到各种电器产品上,经常接触油漆、电白油、开油水、天那水等含苯及苯化学物等有机溶剂。
“2006年3月,我感觉身体不适便请假回家看病。同年4月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我之所以患病,与在企业接触大量有毒化学物质有关。为治病我家用去大量医疗费,但厂方却未予支付。目前我家还欠下亲戚朋友2万多元的债,现在病情危急,筹款无门,医院停药,生命垂危……”
焦点:企业坚持诉讼解决问题
面对李妙山职业病追讨赔偿案,能否既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又能够获得类似于公正审判的赔偿数额,使这位农民工得到及时的生命救助成为摆在律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调查中,由汇景塑料制品厂老板、经理、律师组成的企业方态度强硬,表示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处理。企业方给出了他们的理由:其一、虽说李妙山原是企业员工,但她不辞而别返回家乡,在企业管理规章中应视为自动离职,现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其患职业病也不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检查确定李妙山为职业病,有可能是地方保护,企业对此表示异议。为公正起见,应由广东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作出鉴定,而且企业已经做出了重新申请鉴定的请求。其三、不能确定李妙山的职业病是在本企业从事工作中得的,2004年之前她在广东其他城市工作过,而且也在此类工厂,认定本企业造成其职业病缺乏有力证据。交锋:“庭外控辩”企业认为律师有理。
面对纠纷,企业坚持走诉讼的道路,寻求司法判决无可指责。但面对李妙山奄奄一息的生命,她的生命时钟也许会随着漫长的诉讼程序一分一秒地逝去。于是,刘律师利用这一机会与企业方就这起纠纷开始了一次特殊的“庭外控辩”。
针对企业方指出的诸多理由,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尽管企业没有与李妙山签订劳动合同,但她曾在企业从事工作、领取报酬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已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李妙山返家治病,即使按企业的说法不辞而别,但企业没有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双方仍然持续着一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检查职业病,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地域管辖为检测有效或无效,法律只规定了必须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有效。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具有同样级别的医疗资质,其出具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新的鉴定推翻原有鉴定。
按照职业病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种,企业应该在职工进厂时为其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为员工体检一次。但李妙山所在企业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体检义务。此举导致的结果是,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李妙山在本企业患职业病的同时,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李妙山不是在本企业患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职工只要是在持续劳动关系期间发现的职业病,其所在企业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这个责任是企业逃脱不了的。
解决李妙山医疗费用后,企业有义务就该职工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征得患病职工的同意。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并定期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
针对李妙山纠纷,律师找到当地有关镇领导,说明来意,陈明理由,在一番交谈之后,有关领导明确表示,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并责成企业应依法办事。结果:仅仅7天女职工不诉而胜
李妙山所在企业迅速行动起来:
2006年7月11日,企业专门成立了调查处理问题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2006年7月14日,为解决李妙山医疗费,企业决定先支付2万元医药费,并派员专程带着钱到广西交到患病职工手中。
2006年7月19日,李妙山及其家属与企业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领到了一次性赔偿款16.5万元。
从2006年7月11日,刘国斌律师介入该案件开始计算,仅仅过了7天,农民工李妙山职业病赔偿案不诉而胜。
随着治疗的深入,这位深受职业病伤害、原本已经是生命垂危的女工终于转危为安。
本案不仅在7日之内解决了与企业旷日持久的诉讼才能得以实现的赔偿,而且还推动了该企业维护职工权益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事件发生后,企业对全体职工作出了如下承诺:
第一、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事件发生之前,企业管理人员对法律规定中规定的企业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认识不够,只为部分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部分员工购买一年一次的商业保险。通过李妙山事件,该厂认识到购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6年7月11日,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第二、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按照我国职业病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种,企业应该在职工进厂时为其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为员工体检一次。该事件发生后的2006年7月30日前,企业分批组织喷涂车间的所有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安康,并把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作为制度,每年至少一次,保证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第三、重新对企业作业环境进行检查。该企业邀请有关专家对企业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检测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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