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保险理赔 医疗纠纷 工伤赔偿 工伤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轻微的工伤评不上鉴定级别怎么办?着急!
      • 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 双方购买的商业性人身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请问一下公司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 如果在工地死亡能报警吗?
      • 请问规定的医疗期最长的期限是多久?
      • 请问索要医疗事故保险费要准备哪些材料
      • 请问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有哪些 ?
      • 请问医院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
      • 请问医疗事故有争议怎么办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常州对工伤十级工伤鉴定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8 16:03:29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gspcls)

        常州对工伤十级工伤鉴定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为了保护相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一类鉴定,对我国的劳动者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对部分器官受损,能够生活自理的工作者判定十级工伤认定标准。下面小编就常州工伤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0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劳动者鉴定完自己的工伤,可以按照这类法律依据进行相应的赔偿工作的办理,对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我国规定这类劳动者产生的相关费用,相应的社保都应进行赔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ggjkqgspcls/index.php?id=16329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ggjkqgspcls/index.php?id=16329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吴中区工伤鉴定要去哪里鉴定?
      • 太仓律师李玉龙分析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工伤赔偿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