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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11-15 12:00:09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gspcls)

        浙江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说到工伤,人们就可以联系到一些列的赔偿问题。那么关于浙江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的程度来认定赔偿的数额,一般一级是人体伤残程度最严重的,获得的赔偿也是最多的。

        一、浙江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20年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5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浙江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工伤是在单位受伤导致的,但是工伤要先进行认定,如果受伤的情况很严重的,还可以到相关的单位申请工伤鉴定,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了员工的赔偿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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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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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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