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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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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35:18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土地上新盖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300 万元,甲公司以自己拥有的 2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在此土地上新建一幢五层高的厂房。贷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乙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厂房,并就所有价款优先受偿。
请问:乙银行对甲公司新盖的厂房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对甲公司土地上新盖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但乙银行行使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将房屋与土地一并拍卖,就拍卖获得的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另一部分为拍卖土地上新建的厂房的价款。其中,乙银行可以就拍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就拍卖厂房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说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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