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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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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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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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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承租人搬走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09:45:32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承租人搬走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2019年7月8日,段某将自家房屋租赁给雷某,约定租期为3 年。2021 年3 月段某向钱某借款 30 万元,并用自家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雷某知道此事后,担心钱某要求自己搬走。

        请问:雷某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吗?

        [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由此可见,房屋出租之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先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要求承租人已经实际住进房屋之内,否则租赁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本案中,段某先将房屋出租给雷某,雷某也实际人住该房屋,因此雷某的租赁权优先于钱某的抵押权,雷某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不受钱某抵押权的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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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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