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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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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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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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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02 10:30:23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香秀(女)进城务工,进了一个小公司做文职工作。进公司不久,香秀便遭到上司的性骚扰。而且,她发现,公司这种行为屡见不鲜,不少刚进公司的年轻小姑娘都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她认为事情发展成这样,公司也有责任,但不清楚法律上对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有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的规定,各单代应当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具体包括:(1)建立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性扰。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尽量详织的列举,明确禁止性骚扰及对此的惩戒措施,明确禁止事后报复为;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营造公开透明、可以安全工作的境。(2)建立有效的事后处理机制:受理与性骚扰有关的投诉,并据实调查、处置相关人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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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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