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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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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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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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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7-09 11:06:02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请问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效吗?

        律师:

        担保物权质押期间的担保合同约定因违反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这是因为:第一抵押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或消灭。抵押权和质权经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消灭的,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第二部《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被消灭了。”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毁损而丧失。”由此可见,抵押权、质权的消灭只是由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只是由于抵押权、质权的丧失而消灭。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否认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权期间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有关的应用“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或登记机关登记不得要求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存在安全的权利。

        抵押权必须重新登记、续展或者消灭。因此,登记机关的做法侵犯了抵押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完成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消灭。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丧失而消灭。作为抵押物对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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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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