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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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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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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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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保证合同能怎么约定保证期间?

        发布时间:2021-08-05 17:25:19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请问保证合同能怎么约定保证期间?

        律师:担保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要求权利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那么如何在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期限呢?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自愿自治的原则下约定合同的保证期限。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保证期;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等,视同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推定为不明确的担保期间。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总担保期间】总担保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的日期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某些问题”第三十二条担保期限约定的担保合同是早于或等于主债务表现时期,它被认为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六个月从性能的主要债务的到期时间。担保合同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并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二年为不明确的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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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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