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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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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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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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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1-08-25 17:47:20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口头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口头担保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上确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条对口头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因此,当事人口头担保是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

        口头担保的效力分析

        口头保证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依法不成立,自然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口头保证人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也正是基于上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换言之,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没有采取法律规定形式订立合同的,除非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不成立。对于保证合同而言,主要义务就是履行保证责任,如果口头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则保证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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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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