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银行担保 人身损害 欠款纠纷 经济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担保

        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2021-12-14 11:30:37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律师:《担保法》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个人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物出租的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方该财产已抵押造成承租方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方对该不动产已进行抵押造成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个人承担。”可见后成立的承租权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力,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不考虑租赁事实的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无约束力。

        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时间的担保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时间里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时间里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时间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时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时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fzsenkecom/index.php?id=28611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fzsenkecom/index.php?id=28611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担保担负责任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 请问作为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贵阳欠款官司律师|贵阳欠款纠纷律师|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贵阳民间借款纠纷律师|贵阳银行债务纠纷律师|贵阳公司律师|贵阳法律顾问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