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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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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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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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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肖像权赔偿多少由什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2-12-16 11:16:10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一、网络肖像权赔偿多少由什么确定?

        网络肖像权赔偿多少由营业所得、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肖像权的有关限制情况: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三、肖像权的侵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对于网络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会判断其非法利用对方照片获得的收入,确定该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给对方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之后,才会宣判侵权责任方需要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对于侵权现象发生之后,可以协商赔偿事宜的,此时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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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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