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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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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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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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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规定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7-17 15:52:07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法律对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规定是多少?

        律师:一、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

        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是根据保全额确定的,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费用: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就算是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产生了争执,可是原告也不能在起诉以后无缘无故的就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说肇事者为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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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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