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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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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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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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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中止审理的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02-01 18:22:43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一、一般中止审理的期限如何计算?

        故中止诉讼案件的中止时间是得等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复审理,故它的时间是不好确定的。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恢复会重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任何案件一定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进行起诉,如果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虽然说人民法院还是会正常的进行受理,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效之外进行起诉,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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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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