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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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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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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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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可以享有的人身权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29 16:03:52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一、法人可以享有的人身权是哪些?

        法人人身权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无生命无身体,所以没这些权利。与自然人属性无关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二、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受到非法侵犯。

        2、《民法总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3、《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不能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是指民法因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而作为人身权法律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此外,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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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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