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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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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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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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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9 16:06:13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一、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概念不一样。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二、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三、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身份权和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但相较于姓名权身份权比较特殊,类似于身份权当中的荣誉权,荣誉是要靠个人去争取的,侵犯姓名权一般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而侵犯身份权,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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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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