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银行担保 人身损害 欠款纠纷 经济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担保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一共有几种?

        发布时间:2023-01-05 14:42:45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一、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一共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相关法律依据:

        《担保法》

        (1)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4)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5)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就上述介绍到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这四种是需要当事人之间做出约定的,属于协议的担保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也就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此时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格外,对于担保活动,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index.php?id=21624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index.php?id=21624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按揭房再贷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 在哪些条件下保证人可追偿?: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贵阳欠款官司律师|贵阳欠款纠纷律师|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贵阳民间借款纠纷律师|贵阳银行债务纠纷律师|贵阳公司律师|贵阳法律顾问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