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13781917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Q Q:5254046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20-08-05 12:12:52来源:太仓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xsls)
一、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
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中国近代的看守所制度是清末新政时期借鉴日本的司法制度而形成。
二、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3、生命健康权。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4、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按规定供应,居住环境通风、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5、通信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6、举报、控告、申诉、辩护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7、已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已决在押人员依法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8、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通过上文小编对看守所是什么机关这一问题的解答,可以明白看守所属于国家刑事羁押机关,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明确指出了看守所的职能是羁押犯罪分子以及对其教育管教工作。
厦门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联系电话:0512-53592880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cntcxsls/index.php?r=article%2Fdetail&id=29973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