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太仓刑事律师—李玉龙律师
    13913781917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太仓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太仓刑事律师
        李玉龙律师

        手机:13913781917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Q Q:5254046

        地址:江苏苏州太仓市上海东路5号华侨大厦1008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 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 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有多长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 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 拘留所探视时间具体有什么规定?
      • 涉嫌诈骗罪羁押多长时间
      13913781917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8-05 12:04:55来源:太仓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xs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厦门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太仓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太仓刑事律师
        律师:李玉龙【江苏-苏州】
        执业机构: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12-53592880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cntcxsls/index.php?r=article%2Fdetail&id=299493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cntcxsls/index.php?r=article%2Fdetail&id=299493
      • 上一篇:妨碍公务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 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太仓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太仓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3781917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