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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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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0:52:35来源:太仓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xs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装定书,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性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武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有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双方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用。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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