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太仓刑事律师—李玉龙律师
    13913781917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太仓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太仓刑事律师
        李玉龙律师

        手机:13913781917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Q Q:5254046

        地址:江苏苏州太仓市上海东路5号华侨大厦1008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13913781917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缓刑5年内再犯是累犯吗?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0:57来源:太仓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xsls)

        缓刑5年内再犯是累犯吗?

        一、缓刑5年内再犯是累犯吗?

        缓刑5年内再犯有可能构成累犯。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故意犯罪在我们国家是比较常见的,如果说是在故意犯罪的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重新的犯罪,并且所判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也是属于故意犯罪等,那么将会构成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累犯。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太仓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太仓刑事律师
        律师:李玉龙【江苏-苏州】
        执业机构: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12-53592880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cntcxsls/index.php?id=28278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cntcxsls/index.php?id=28278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太仓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太仓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3781917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