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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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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4:57:12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attywdcom)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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