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11 10:13:05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attywdcom)
对于净身出户协议,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都存在很大争议。但通常认为该种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且有可能导致“净身出户”一方无法履行其法定的赡养、抚养等义务,而认定该种协议无效。
“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通常因为一方有过错行为,比如出轨、家暴等,双方因此协商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等,实质上,都是双方约定在某种情形发生时关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忠诚义务,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而“净身出户协议”更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双方就财产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如果该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1)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 (2)协议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如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提出离婚则一方无权分得财产; (3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婚姻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attywdcom/index.php?id=43671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