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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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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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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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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和遗嘱哪个管用?

        发布时间:2022-12-29 16:15:14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attywdcom)

        一、离婚协议和遗嘱哪个管用?

        离婚协议和遗嘱两者都管用。离婚协议签订以后,只有当你们离婚之后才会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效力,所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死亡,并且立有遗嘱,那么遗嘱效力高于离婚协议。

        如果你们离婚之后,他去世的话,由于离婚协议已经将房产所有权归于你,只需要变更登记。他死后的遗嘱属于处分了你的财产,是部分无效的。

        二、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

        3、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4、遗嘱内容可以达到及有条件实现;

        5、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破坏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据法律拟订合法遗嘱,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数位。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更改或撤销自己的遗嘱。

        三、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遗嘱发生的时候,他肯定是需要有一定的生效条件的,同样的离婚协议书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之下才能够生效,比如说离婚的时候才能够对于其中所约定的内容来进行执行。否则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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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婚姻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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