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3-10-19 浏览量:78
对于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的行为是否合法?
张某(女)婚后到 Y 公司工作。后产下一子,且产后一直哺乳儿子。在张某儿子未满1 周岁的时候,Y 公司突然以张某产假期间耽误了工作为由,要求其每天工作时间延长1小时,并严格执行打卡下班制度。张某感到困惑,因为她听说自己的朋友生产后不仅没有被要求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长,反而每天提前 1 个小时下班。她疑惑 Y 公司这种延长其劳动时间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因此在本案中,Y 公司延长张某劳动时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如此,Y 公司还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张某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 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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