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3-10-17 浏览量:49
[导语]
在实践中有些人婚后因为从单位离职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离职补偿款”等离职金,虽然离职时间是在结婚后,但是相关款项都与其过去的工作、工龄等相关,那么如果是婚内获得的以上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丁某与胡某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双方关于胡某在其公司获得的26万余元的离职补偿金的分配存在争议,丁某认为该离职金是婚内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胡某主张该离职金跟其工作年限相关,不应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提供了离职金的明细。该明细显示离职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准x1.75x实际工作年限+级别工资代通知金x1+速签费=总额-税款额=税后总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职金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但是补偿明细已经明确载明了与胡某的工作年限相关,胡某在婚前就在该公司工作,在分割该离职金时应予以考虑。
[律师观点]
法律并未将婚后双方可能获得的所有财产项目进行完全穷尽的列举,在实务中就会出现一些财产的处理很难找到直接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离职金就是其中一种。即便是婚内获得的离职金,也不意味着该离职金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考虑其具体是一项什么财产,比如离职金中如果有对婚前未结工资的补发,则补发的工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职金中根据工作年限以及婚前工作的贡献等发放的补偿、赔偿等因与婚前的贡献有关,在分割时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误区是只要是婚后获得的财产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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