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1-07-08 浏览量:1983
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扣押行为是违法的话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1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要根据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网友:请问刑事赔偿扣押程序违法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范围吗?
律师:扣押程序违法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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