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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手机:13774224102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Q Q: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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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1-07-15 17:24:23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https://www.00086.net/985970com)

        网友:请问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怎么确定?

        律师:(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三)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握法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握法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

        (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样规定是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

        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1)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2)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

        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 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著作权主体资格。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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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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