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姚瑶律师
    13774224102
    首页 律师介绍 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 商标侵权 专利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 律师信息

      •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姚瑶律师

        手机:13774224102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Q Q: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会考量哪些因素?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别些材料?
      • 涉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哪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13774224102
    • 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纠纷

        请问什么是网络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1-08-11 16:02:41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https://www.00086.net/985970com)

        网友:请问什么是网络著作权?

        律师: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侵犯网络著作权会怎样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文章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7422410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985970com/index.php?id=29347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985970com/index.php?id=29347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 请问著作权法是什么时候通过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杭州产品外观侵权律师|杭州假冒商标律师|杭州商标转让纠纷律师|杭州商标许可纠纷律师|北京专利无效律师|姚瑶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4224102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