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774224102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Q Q: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5-10 16:07:40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https://www.00086.net/985970com)
太仓律师商业名称权的权能有哪些?
一、商业名称权的权能有哪些?
第一,专有使用权。
商业名称的所有人经登记后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名称。这是商业名称权的首要权能,也是商业名称权的核心内容。
第二,许可使用权。
商业名称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即可以“出借”或“出租”其商业名称的使用权。
第三,商业名称变更权。
各国立法都允许商业名称的变更,只要拟变更的商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但须进行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第四,商业名称转让权。
商业名称转让权是商业名称财产权属性的反映。如前所述,商业名称权人可以转让其商业名称,但多数国家规定商业名称不得脱离营业而单独转让。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有哪些?
商业名称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与工业产权存在差别。商业名称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域性。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业名称权的效力只及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一般只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区域的范围,商业名称权就不受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才能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因此,商业名称具有公开性。同时也必须经过公开,商业名称才能为公众知晓。商业名称的创设、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都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第三,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我国规定商业名称可以自由转让,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商业名称转让做了限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应当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受让人只有在进行了登记之后,才能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
第四,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业名称无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业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均有一定的时间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来名称权就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只要依法的登记就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获得了商业名称权那么就可以享受到此权利带来的所有权能,从而也可以依法的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自己的权益就要懂得自己保护。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7422410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985970com/index.php?id=26625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