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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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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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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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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法律咨询:商业名称权的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21 15:01:32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https://www.00086.net/985970com)

        免费法律咨询:商业名称权的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一、商业名称权的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1.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

        让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是名称权人允许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其名称,在商业活动中通常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至于转让的形式,通常是双方签定合同,以明确使用名称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名称使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名称权人和名称使用人,其他人不能成为该合同的主体。就使用第三人的名称而达成协议,不成立名称权使用合同。名称使用合同的客体是对名称的使用,名称权人把自己的名称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使用人,使用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名称。此种约定,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发生效力。对于误认使用人为名称权人而进行交易的,就债务清偿,名称权人与名称使用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正常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最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2.名称权让与

        名称权让与,也称为名称权的全部转让,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名称权让与有两种方式,一是绝对转让主义,即名称转让应当连同营业同时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时转让,名称转让之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独占该名称权。二是相对转让主义,又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名称权转让可以与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并可以由多个营业同时使用同一名称,转让人也可以继续享有名称权。

        3.名称权继承

        与其他人格权不同,名称权虽然不是无体财产权,但却具有某些无体财产的性质。作为名称权人经营的象征,名称在长时间的商业活动中逐渐获得了无形的利益——人们基于交易而产生的信赖。如果让这种无形利益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的话,不符合宪法的根本宗旨。作为私法上的利益,当事人有继承的权利。

        以上就是商业名称权的具体转让情况,如果没有通过上述几种方式来取得名称权的使用,那么必须是导致了违法的行为发生,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也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应当基于侵权事实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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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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