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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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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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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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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法律上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26 09:29:37来源: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专利侵权赔偿律师|杭州商标侵权诉讼(https://www.00086.net/985970com)

        太仓律师法律上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也就是强制许可。其实主要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这分为了三大类型,包括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国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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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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