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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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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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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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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

        发布时间:2021-07-16 15:19:53来源: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https://www.00086.net/972290com)

        网友:请问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

        律师:虽然版权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但仍有一些人利用这个机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判定是否侵犯版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吗?根据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下面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支付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据这句话的语境是:(1)出版他们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二)未经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三)因个人名利原因,未参与其他作品署名创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罪、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可以责令没收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演出、放映、播放、编辑、传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并不一定是为了利益。但是,利润的目的和利润的多少可以成为决定薪酬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据这句话的语境是:(1)著作权人未经许可出版工作,(2)没有作者的许可,与他人合作出版的作品作为工作由他一个人;(三)未为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罪、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收缴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编辑、传播本法,但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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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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