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姚瑶律师
    13774224102
    首页 律师介绍 知识产权 商标申请 商标侵权 著作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 律师信息

      • 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姚瑶律师

        手机:13774224102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Q Q: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会考量哪些因素?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别些材料?
      • 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哪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13774224102
    • 当前位置:首页 >> 著作权纠纷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0 10:18:56来源: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https://www.00086.net/972290com)

        网友: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一、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二、什么是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在本职工作当中创造发明,一般在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都会认定为职务发明,那么该专利则会归属于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就会属于个人。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文章来源: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7422410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972290com/index.php?id=18887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972290com/index.php?id=18887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 绘画作品著作权无偿转让合同怎么写?: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顾问律师|上海专利申请律师|上海商标申请律师|上海著作权登记律师|姚瑶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4224102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