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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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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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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务发明著作权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13 15:10:44来源:上海专利律师|上海著作权纠纷律师|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https://www.00086.net/972290com)

        关于职务发明著作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职务发明著作权的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著作权的规定是著作权是归属于单位的,对于所获得的一定的报酬的权利的话,是可以由发明创造人来进行的,因为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发明创造人和单位之间是一种植物类型的关系。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为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原则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

        二、侵权举证角度

        (一)员工关系角度

        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能够证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研发人员的本职工作内容,则该工作内容所相关的研发成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锁定。其次就是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的项目任务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

        (二)经营范围比对

        研发人员上一家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与申请专利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则容易引导法院就此做进一步法庭调查,之后的举证也能更加方便的展开。

        (三)相关业务合同及票据

        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业务合同及发票等票据有时也可以证明研发项目使用了原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某项专利技术的完成需要购置相应的研发器材,试剂等。行为人的原用人单位具备该时间段内的相应设备采购合同、研发相关试剂的购买协议,供应商发票等,则具备提供争议专利研发的物质技术条件的高度盖然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对于职务发明的话,我们国家是有着非常特殊的规定的,如果说当事人员利用这样的一种单位的便利而发明创造一些东西的话,这样的一种着作权和最终的一些专利权都是由单位所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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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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