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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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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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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2-22 19:18:17来源: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专业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972130com)

        一、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2、客观要件: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二、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被告人?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就其单独犯罪形态而言,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就其共同犯罪形态而言,只有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才能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述是《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及共犯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如果行为人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共犯的主体资格,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我们不仅自然能够得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应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结论,而且当然也能得出:除此而外,其他明知保险诈骗行为人意欲进行保险诈骗而为其提供其他条件或帮助的人,同样也能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在保险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因为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事故的多发,也进而造成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多发。主要表现在车辆财产保险中,故意编造虚构、故意伪造、故意制造汽车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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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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