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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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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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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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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违法经营额的认定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8-02 16:00:07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938920com)

        网友: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违法经营额的认定是多少?

        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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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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