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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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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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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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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于透露商业机密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2-04-24 14:50:51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938920com)

        网友:哪些属于透露商业机密的行为?

        律师:透露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把商业机密透漏给竞争公司或其他无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泄露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泄露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友: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有哪些?

        律师: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员工透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比较多,在这里我们也没有办法一一概述,但是我们要提醒员工,如果自己的工作岗位比较特殊,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机密的话,除了工作之余,在其他时间就不要提及跟工业秘密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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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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