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姚瑶律师
    13774224102
    首页 律师介绍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侵权纠纷 专利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姚瑶律师

        手机:13774224102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Q Q: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会考量哪些因素?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别些材料?
      • 涉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哪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13774224102
    • 当前位置:首页 >> 侵权纠纷

        对于污蔑罪和诽谤罪怎么判的?

        发布时间:2022-03-25 09:25:22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938920com)

        网友:对于污蔑罪和诽谤罪怎么判的?

        律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网友: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侮辱、诽谤共同点是毁坏他人名誉,在以言辞、文字形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场合,两罪经验化的区分是:

        (1)以谩骂、丑化的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是侮辱;以“造谣中伤”形式(或文字、言辞的内容)贬损他人名誉的,是诽谤。

        (2)构成诽谤,以事实虚假(捏造)为必要;散布、传播真实情况不构成诽谤,但不排除构成侮辱。因侮辱不以事实虚假(捏造)为必要。此外,使用暴力羞辱他人,属于典型侮辱行为。

        网友: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综合上面所说的,污蔑罪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罪行的,一般都会按照诽谤的罪名来进行处理,只要触犯了刑事的条款必定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对于会如何的判决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从而才能保障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7422410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938920com/index.php?id=26895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938920com/index.php?id=26895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如何认定名誉权纠纷案件?
      • 公然侮辱他人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上海专利海外PCT申请律师|姚瑶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4224102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