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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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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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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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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1-12-10 15:40:27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938920com)

        为了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了能让市场经济环境更公平,国家相关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主体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那么具体来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什么?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商标法》第5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8、9条。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名称(姓名)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行为要件:在商品上(包括商品及其包装和标签)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2)目的(结果)要件:限制竞争;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典型表现: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包括智能卡电表)进户线等器材。

        (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2)目的(结果)要件:限制竞争;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典型表现: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电能表、进户线等器材;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如农资);火车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客票代售服务。

        商业经营者利用财物等手段,获取商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回落的形式也分为多种,不同形式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经营着实施的行为,再结合相关的法律规范,确定具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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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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