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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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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0 13:35:31来源: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926810com)
【案情】 张某2013年12月2日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受伤住院。王某与张某达成赔偿30000元的和解协议。张某住院医疗费用共花费150000元,认为王某赔偿的数额低,后报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又以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起诉至法院。
【解析】 针对张某、王某达成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且和解协议中有“一方不得再按本起交通事故主张任何权利和任何经济赔偿”,法院不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致伤张某本应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王某伤情严重,为了保护王某的合法权利,和解协议应该撤销,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观点:同意第二种意见,和解协议应该撤销。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自愿或者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一方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这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在该类型案件中,如何认定调解书的效力是关键。 张某和王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的协议公平合理,原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双方都有义务全面履行,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方法及程序来处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认定其效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交易的安全。 当协议显失公允,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的事项,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医疗费用,人民法院会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涉及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重新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侵权之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并不免除后续的义务,另一方仍旧可以后续追偿。 所以,和解协议应该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达成,否则,人民法院也会从维护被害者权益的角度重新认定协议书的效力。
办案思路及心得
和解协议应该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达成,否则,人民法院也会从维护被害者权益的角度重新认定协议书的效力
裁判结果
撤销和解协议
文章来源: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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