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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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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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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高层有高空坠物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1-07-28 11:03:19来源:贵阳婚姻律师|贵阳离婚律师|贵阳遗产律师|贵阳婚姻律师|贵阳房产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99308com)

        网友:请问高层有高空坠物谁来赔偿?

        律师:高层有高空坠物,高空坠落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能够确定物品使用人,则使用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不能确定物品使用人,则全体住户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责任人可以是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是管理人,都有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侵权责任法》基于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预防以及利益平衡,采取了较为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查明抛物人,除了能够提出反证的,则楼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若你所居住的楼有人有高空抛物陋习,不是砸不到你就和你无关的,而你若不和其他邻居一起改掉其陋习,不但有可能砸到你,还有可能因其抛物砸到别人,你和其他邻居都要为他的抛物陋习买单。万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才有了一面楼的住户一起被起诉的情况,除非住户能证明肯定不是自己所为。依据民法的注意义务的法律精神,让大家都尽道注意自己行为的义务。

        房屋所有人和物业公司如何降低自身的风险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应该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但是在高楼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法律首先推定作为被告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有过错。如不能证明无过错,被告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业主或者其他住户而言,发现小区高层建筑物相关物件有脱落伤人风险的(比如早期建成的小区当时时兴“湿贴”瓷砖,有逐渐脱落的迹象),要及时报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排查后,确实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业主要坚决支持,以免后患。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在小区作好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醒目位置贴好警示标志。另外,建立健全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是降低风险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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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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