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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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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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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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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人的手机会被监听吗?

        发布时间:2025-02-27 11:24:38来源:贵阳婚姻律师|贵阳离婚律师|贵阳遗产律师|贵阳婚姻律师|贵阳房产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99308com)

        监视居住人的手机会被监听吗?

        一、监视居住人的手机会被监听吗?

        监视居住人的手机可能会被监听,为了办案的需要,检察院办案人员,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监听嫌疑人的手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七十二条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以下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监听监视居住人的手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这也是司法机关比较常用的一种侦查方式。同时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来讲,监视居住期间的活动本身就受到限制,比如去外地的话肯定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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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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