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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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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4 09:02:21来源:贵阳婚姻律师|贵阳离婚律师|贵阳遗产律师|贵阳婚姻律师|贵阳房产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99308com)
甲男遗产继承案 |
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结婚。乙女远在英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5000英镑作为贺礼。1993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5000英镑。甲男父死于1987年,1994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妹妹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3间。1995年甲男去深圳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儿子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2万元。1997年,甲男因病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5万元,个人财产30万元。 疑问: 1.甲男与丁女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约5万元,一人一半的依据? 2.甲男与丁女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约5万元,甲男之一半2.5万,是否应为甲男与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甲男遗产应有31.25万RMB. 3.甲男与乙女共同生活期间,若甲购买彩票中奖100万,应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甲男与丁女同居期间,若甲购买彩票中奖100万,是否甲丁各一半,然后剩余的50万认定为甲男与乙女夫妻共同财产,甲死后25万作为其遗产? [解答] 1、《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2、个人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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