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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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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11:18:32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我们要离婚了,我怀疑对方伪造了债务,我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一方提出债务需要双方承担,负债方需要先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借条上有配偶的签字或是得到了配偶事后的追认,债务用于家庭日营生活等。如果配偶认为对方伪造债务,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务不存在或者不属下夫妻共同债务。而举债方也要从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负债是否有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角度进行举证
需要指出的是,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严格审查、高度防范,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虚构债各不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还可能因伪造债务妨碍民事诉讼而受到司法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福婚债务承担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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