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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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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0:55:28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婚后男方有家公司,现在公司账目上没有钱,但其实是有收益的我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财产属于公司独立所有,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股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都没有直接的联系,可分割的只能是股东的股权以及对应的收益。离婚时,未持股-方提出分割配偶在公司的股权,实践中存在两种分割方式:一种是分割股权份额:另种是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如果要求分割股权,因未持股一方直接获得的是股权,因此公司账目是否体现公司的盈利状况对于股权的分割并无影响。只需与持股配偶一方协商一致,并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即可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要求分割股权折价款,在这种情形下,因公司的盈亏状况直接影响了股权折价款的计算,因此,要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尚有盈利,比如可以将公司内账、公司缴纳增值税税表、公司固定资产以及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财务报表等可以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资料等作为辅助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证明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在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可以申请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一般是法院确定股权价值的首选依据。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为,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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