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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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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离婚了,我发现对方把我们婚后购买的房产卖掉了,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1-04 09:34:34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我们要离婚了,我发现对方把我们婚后购买的房产卖掉了,我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配偶一方能否追回被出售的房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购买房产的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和房产已经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无法追回房产,如果房产的购买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在无法要回房屋的情况下如果配偶一方因对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遭受损失,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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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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