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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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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09:45:32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承租人搬走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2019年7月8日,段某将自家房屋租赁给雷某,约定租期为3 年。2021 年3 月段某向钱某借款 30 万元,并用自家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雷某知道此事后,担心钱某要求自己搬走。
请问:雷某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吗?
[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由此可见,房屋出租之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先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要求承租人已经实际住进房屋之内,否则租赁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本案中,段某先将房屋出租给雷某,雷某也实际人住该房屋,因此雷某的租赁权优先于钱某的抵押权,雷某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不受钱某抵押权的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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